如何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进而减少供需热双方矛盾?日前,由市政公用事业局获悉,今年我市将根据既有居住建筑、新建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热计量方式进行计量。
具体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采取户用热量表法,热量结算点安装超声波热量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采用以单元(或楼栋)计量、按户分摊热量的方式,分户热分摊方法采用通断时间面积法(加室温修正)或户用热量表法。公共建筑在楼栋的热力入口或热力站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公共建筑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如存在多个用户时,可采用分户热计量方式或热分摊方式。另外,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系统应安装采集器能实现远程抄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后也应实现远程抄表;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室内主要供暖设施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以便正确反映室内温度。
与此同时,供热单位作为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将负责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在供热服务中,要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各供热企业要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收费系统,综合分析供热企业和用户节能效果、节费情况,并结合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标准,逐户核实实际采暖费用,确保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及时兑现退费政策,对现金退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采用抵减下一采暖期采暖费的方式,但必须及时告知用户退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