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昨日发布《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首次明确,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采暖费的,用户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持供热单位室温检测不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机构的测温报告原件、采暖费发票,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或抵扣下采暖期用户应当支付的采暖费。
方法要求,居民用户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合格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
此外,市市政市容委还要求,供热单位抽测居民用户采暖室温测温点应当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内。供热单位选择测温点应当综合考虑距热源近端、中部、远端,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居民用户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采暖室温例行抽测。每月抽测不少于四次。对未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老旧住宅区、历年来居民用户对采暖室温投诉较多的住宅区,提高抽测比例。遇极端天气、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供热单位应当增加抽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