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冬天,供暖都是个热点问题,百姓最关心的就是室温能否达标。如果供暖温度不达标,你该怎么办?2月11日,市法院对一起室温不达标案件作出宣判:供暖单位须返还用户供暖费的30%。 
    用户:供暖温度差四度 
    任某承租了沈北新区一处建筑面积2287平方米的6层楼房,用于经营饭店。2007年10月11日,他按每平方米23.5元向供暖单位交纳了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供暖费53744.5元。 
    在供暖期内,任某感到供暖温度低,于2008年1月16日找供暖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1楼6℃,2楼9℃,3楼12℃,4楼13℃,5楼15℃,6楼13℃,1月17日测量结果相同,二日房屋平均温度为11.33℃,距标准温度16℃差4.67℃。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任某将供暖单位告上法庭。 
    供暖单位:按两天标准赔偿 
    任某称:供暖单位在供暖期内未达到国家标准温度供暖,他多次要求测量,供暖单位已给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自己温度不达标,供暖单位应退还采暖费,并赔偿因供暖不好造成的营业损失。 
    供暖单位辩称:他们只有2008年1月16日、l7日两天供暖没有达到标准,并且饭店经营者有一定过错,其供暖设备陈旧影响了供暖质量。他们只同意按两天标准退还采暖费。 
    一审: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供暖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了任某供暖费,双方已形成供暖合同关系,供暖单位供暖应达到标准温度16℃以上。现任某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供暖单位未达到供暖温度,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供暖单位作为供暖合同的供暖义务履行人,须证明自己履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即供暖方负有对供暖室温是否达标的举证责任。而供暖单位称只有两天没有达到供暖温度,其他时间都达到了,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供暖单位供暖温度与标准温度相差4.67℃,应返还任某供暖费30%。又因任某承租的楼房1楼6℃,2楼9℃,无法营业,造成任某损失应赔偿,损失按辽宁省餐饮业平均收入每日38.76元计算,151天,计5852.76元。法院判决供暖单位返还任某供暖费53744.52元的30%即16123.36元,赔偿任某损失5852.76元。 
    二审:退还三成采暖费 
    宣判后,供暖单位不服,于2008年12月22日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赔偿营业损失无法律依据。市法院认为,任某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损失的存在,且营业损失与供暖室温是否达标并无必然联系,故市法院撤销供暖单位赔偿任某损失5852.76元的判决,改判只返还供暖费53744.52元的30%即16123.36元。 
    法官说法:温度测量结果可当证据 
    市法院民三庭程慧法官讲到,现在供暖官司难打,主要是百姓对温度不达标取证困难。仅靠自己或邻居出具证人证言,由于和供暖方有利害关系,缺乏客观真实性,法院一般不会采信。这就需要第三人出面。用户可找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温度证明。室温记录应有供暖单位和用户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法院才予以认可。如果真的不达标,法院可以判决核减采暖方应交纳的供暖费。 
    相关人从沈阳市房产服务热线96191了解到,今年沈阳市供暖达标温度为18℃,如市民确认自家温度不到18℃,可向该热线投诉,由其协调供暖单位到家里测量,并在统一制定的温度测量表上填写温度测量结果,由用户签字确认。供暖办也会对供暖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并督促其改正,甚至处罚,这些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从96191了解到,对供暖达不到标准的,目前沈阳市还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规定,用户可以同供暖企业协商,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按一定比例退还采暖费。也可以通过诉讼,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案即按温差确定30%的返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