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供热、供水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 
    刚刚闭会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金融以及殡葬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向消费者明示,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或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