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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实施,分户计量难题有望破解

2020-09-09 15:18:28浏览:929评论:0来源:山东过热网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用热收费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于10月31日公布并正式实施。7日,省政府法制办、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供热企业停止供热24小时应提前两天通知
       用热之惑:去年11月,本报曾报道省城某供热企业与市民签订的一份供热合同,这上面规定因外部原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热力设施正常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热方不可抗拒的重大事项造成停止供热或延迟供热,使用热方受到损失的,供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这在市民和读者中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权威解读:省建设厅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颁布后,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根据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用户若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最高罚款二百元
       用热之惑:每年供热开始之前,不少供暖企业最头痛的问题就是供热热水被盗。各家企业一再强调,“一旦有人偷水,我们供热的正常循环就被破坏了,将影响老百姓的受热质量。”但是,这种现象还是屡禁不绝。
       权威解读:对此,省建设厅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如果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未经供热企业允许,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由供热主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建设厅的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解分户计量难题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分开算
       用热之惑:说到供热收费,市民于女士有些委屈,“去年冬天我在外地工作,没在家住,房子是空的,但是我的暖气费却是按照每平方米22.2元交纳,一分都不少,真希望供热管理办法能解决这样的不公平问题。”
   据了解,供暖一直实行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制度,面积大,收费就多,面积小,收费就少。实行集中供热的房子,即使没有人住,也要按照建筑面积缴费,既不公平,也不节能。
       权威解读:省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根据供热体制改革精神,《管理办法》规定:逐步实行基本供热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计量收费。也就是说,供热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本热价,这部分费用属于固定热价,反映固定成本,不管用热与否都要缴纳;二是计量热价,这部分费用是可变热价,反映可变成本,按照用热量缴纳,用得多,缴得多;用得少,缴得少。
   16℃低限设定有依据散热受阻用户得自己负责。

(责任编辑:俯卧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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