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热价制定的特殊性入手,阐述了热价的制定原则、国外热价的制定方法,进而提出国内热价的制定方法,最后考虑了不同的影响因素对热价的影响,并予以修正。 
1.引言
近年来,国内不少地区和单位对计量供暖系统进行了研究和实践,而热价确定方法的研究明显滞后于计量供暖技术的研究,这已经成为制约计量供暖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制定一个对于供热企业和热用户都公平合理的热价,对我国集中供暖计量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热价制定的基本原则
(1)成本补偿原则
“热”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通过人的劳动、知识和技能,通过锅炉等供热设备将供热企业用资金购买的煤、水、电等能源,转变成热能,再通过热网的输配以及供热参数的置换最终供给用户。成本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因此,供热过程中所消耗的一切费用需要进行补偿即成本补偿。否则供热企业的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供热企业将无法持续经营。
(2)合理盈利原则
盈利是供热企业生产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热价超过生产成本费用的差额,即社会的纯收入部分。它包括税金和利润两部分。利润是供热企业从热费收入中减去供热过程所支出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的余额,是供热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3)节约用热、保护环境原则
节约用热量是指在热价制定时,不仅要与生产成本相对应,还要对用热需求水平进行调节,使之服务于国家的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热价制定之所以要重视热价对用热需求水平的调节,是因为我国人均能源贫乏,现阶段又处于大量消耗能源的经济发展阶段,而供热用煤、水、电都是对环境和资源有重大影响的消费,必须充分运用热价的调节作用,促进这些资源的节约,减轻采暖供热对环境的污染。
(4)合理差价原则
合理差价主要是考虑热用户差价、用热量差价。热用户差价是因用户不同形成的差价。居民住宅、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的教学楼等,纯粹是为了居住、办公和教学而用,这些建筑设施一般是不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对于这类用户的采暖用热,应该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热价。而一些生产经营性建筑,如商场、餐厅、文化娱乐场所,以及一些经营性的公司,金融、电信等部门的建筑,都是为了经营目的而建立的,他们通过这些建筑设施进行生产经营,以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对于这类用户,应按照当地社会资金平均利润来制定热价。
用热量差价,是指因耗热量不同而形成的差价。我国能源短缺,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热能的利用效率,宜实行定额管理。
(5)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的集中供热主要在“三北”地区,纬度差异大。各地区间的能源价格、人工费用及住宅耗热量指标不尽相同。因此必须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的热价制定方法来确定当地的热价。
(6)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热价的制定应兼顾国家、供热单位、热用户三方的利益。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都应是公平的、公正的。热价的制定和执行也应对热用户公开,监督供热单位的运行和管理。而且,制定的热价应是简单明了的。
3.西方发达国家热价的制定
西方发达国家实行供暖热计量已有7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整套的热计量市场的管理规范和政策,其中也包括热价的管理及定价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曾使用过的或正在使用的热价制定方法[2]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固定热价法
①面积热价法:其单位为元/m2。此法的优点是热价制定和管理成本低,易于用户理解;缺点是不能反映供热成本,不能鼓励用户节约用热和采用最小成本节能措施。现有一些商业性供热项目仍用此法。
②固定流量法:其单位为元/(m3·小时),该法使用的前提是系统流量平衡且保持恒定,一般每年用手提式流量计计量各用户的供水流量一次,然后各户按该流量测量值分摊热费。
3.2 变动热价法
单位为元/GJ或元/kWh,该法在热量表试用阶段尝试过,虽易于用户理解和接受,但不能反映真实供热成本,因为首先供热的固定成本是不随实际热消耗而变动的;其次用户的节能积极性太高,以至许多用户采用电炉等补充供暖来节约采暖费供 热 采 暖 网,结果是不用补充供暖的用户取暖费高得付不起;另外供热企业很难预测收入,只能靠天吃饭。
3.3 综合热价法
①两要素综合热价法:即两部制热价法,包括固定年费用,单位元;固定容量费用,单位元/m2;变动热量费用,单位元/GJ。是根据固定年费用和变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加权相加得到热价。大多数供热企业采用此法。
该法的优点是:能使用户根据需要减少或增加热力消费;使用户采用煤、电炉补充法无利可图;供热企业无需靠天吃饭。缺点是:用户没有降低回水温度的积极性。现今西方国家采用固定热价和变动热价的比例标准相差不多,一般为5:5~3:7之间。
②三要素综合热价法:包括固定年费用,单位元;固定容量费用,单位元/m2;变动热量费用,单位元/GJ;变动流量费用:元/m3。三要素所占比重通常为:30:40:30[3]。该法优点最多,能使用户有降低回水温度的积极性,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按热量收费后,供热负荷变动太大的弊端。但由于此法太复杂,仅有极少数供热企业采用它。
4.集中供暖系统热价的制定
国务院(86)22号文件和建设部建城字(92)45号文件规定:热价是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其中供热成本包括可变成本(燃料费用、水费和电费)和固定成本(折旧费、大修理费、工资及福利、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热价可分为两类:[2]基于耗热量的单一热价和两部制热价。目前热电厂与供热单位普遍采用单一热价结算热费。两部制热价包括基于热计量面积或容量的固定热价和基于耗热量的可变热价。
4.1 单一热价的制定
供热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收集各控制性样本(大于某一规模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的成本和产热量,组成一定容量的样本,确定指导性的能源消耗量和合理的成本水平,最后按照统计学的方法,依据热价制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热源热价、换热站热价及热力入口热价。
(1)热源基本热价
csou=■
式中:csou—热源基本热价 元/GJ
C—年供热成本 元/a
Cpr—年利润 元/a
Cta—年税金,元/a
Q—年生产热量 GJ/a
(2)分级热价
热量从供热锅炉房经换热站最终到达热用户,必然有一定的热量损耗,因此有必要从不同计费起点分级制定热价,不同计费起点热价计算方法有两种:
方法1
cs=■
式中:cs—计费起点热价 元/GJ
η—热源至计费起点的热损失率
方法2
cs=csou+■xi
式中:xi—第i级热价差价 元/GJ
4.2 两部制热价的制定
供热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收集各供热单位的固定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贷款所产生的财务费用)、可变成本、资产保值金(以固定资产为取费基数,供热采暖网费率应控制在较低水平)、税金、热源设计容量和产热量,组成一定量的统计样本,按照统计学的方法,科学合理的确定固定热价和可变热价。
cf=■
ca=■
式中:cf—两部制热价下的固定热价 元/kW
Cf—年供热固定成本 元/a
Fk—资产保值金 元/a
Φ—热源设计容量 kW
ca—两部制热价下的可变热价 元/GJ
Ca—年供热可变成本 元/a
Cpr—年利润 元/a
Cta—年税金 元/a
4.3 热价的修正
通过分户热计量,得到了准确的每户采暖期供暖系统耗热量,以及基本热价组成,但还不能简单地确定出收费的多少,还有很多问题要考虑修正、要力图公平解决。
(1)热源不同的影响。目前集中供热热源形式主要有热电厂集中供热、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分散锅炉房供热、独楼锅炉供热等形式,这些热源形式的不同势必影响热价。
(2)不同规模的热量输送系统的影响。
(3)不同室内采暖形式影响。
(4)房间位置修正。在同一栋楼里,房间的朝向不同、位置不同、外墙面积的多少,都对房间耗热量有很大的直接影响。这种先天性的矛盾不可能全让用户承受。依据国外经验,可行的办法是在出售商品房时就考虑房间负荷问题,在售价上予以补偿;或者根据房间负荷算出不同的修正系数乘以耗热量来予以调整。
(5)内墙传热修正
内墙进行传热修正的原因是在有温差的相邻房间之间,热量会通过地面、墙壁传递,即存在户间传热。在天津的试点中就有一个很好的例子:有一个长期不交供暖费的住户,家中暖气已经被物业公司拆除,但是通过从相邻房间传过来的热量,使其室温很少低于16℃。[5]
因此,建议考虑一些弥补措施,如以平均的耗热量为基准进行定价,再按照用户实际耗热量与平均耗热量的差距来上下调整热单价。
5.结束语
热价是个调节杠杆和双刃剑,它的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志是能否很好地兼顾国家、供热企业、用户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体现在通过培育计量市场来促进供热行业的发展,促进节能建筑的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供热企业的利益体现在节能降耗,提高供热质量,降低供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用户的利益体现在缴纳最低费用,获取最佳舒适度,保障用户的权益。-供热采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