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人从合肥市热电集团获悉,《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做了修改。其名称也修改为《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弃维护管理,造成用热系统漏水或者漏汽; 
    (二)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增加、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设施,扩大用热面积;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需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以实现分户循环、分户控制,以表计量;既有建筑供热设施应当逐步改造,以实现分户循环、分户控制,以表计量。既有建筑改造供热设施时,供热企业应当协助,所需费用由热用户承担。”“热用户的供热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两部制热价计量条件的建筑,应当创造条件实行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供热企业一般年份应当按照自当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热期对居民热用户供热,热用户设有采暖设施的居室温度不得低于摄氏16度。”“居民供热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供热并选择按面积或者按表计量方式计收热费。” 
    此外,该办法对原暂行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条款也做出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