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室温不达标、热费收缴难度大,供热纠纷每年都不少。昨天,市市政市容委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让供热企业和采暖居民用户都有“约”可依。 
    作为《供热管理办法》的重要补充,这份只有12条却修改了37处的《合同》示范文本,为用户保留了追索因供暖不达标造成损失的赔偿权利,供热不达标双倍赔付亦可能通过诉讼实现。
    供热室温不能低于18℃ 
    《合同》示范文本最核心的约定内容即供热企业对用户室温的承诺。按照本市先前发布的《供热管理办法》,供暖期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居民建筑用户,卧室和起居室室温不得低于18℃,这次文本中也沿袭了这一规定,但增加了外部条件限制—正常天气,即室外日均气温在-9℃以上。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由于自身保温效果较差,供热管网运行不畅,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6℃。对这部分老旧住宅,市市政部门将与建筑部门联合对其进行节能保温改造和供热管网改造,使之逐渐达标,提高冬季室内舒适度。
    延伸解读:由于不同年代建筑设计标准不同,《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统一规定厨房、卫生间的采暖室温标准,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单独约定厨房、卫生间的采暖温度及相应的保障要求,但不能低于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