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了《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据悉,修订的《条例(草案)》中,对采暖期内供热企业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累计停热7天以上的,规定由供热单位按停热天数双倍退还用户热费。
现行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个别条款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共43条,从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采暖费的收缴及有关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该《条例(草案)》在供热规划与建设方面,规定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增加了已建成住宅小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内容;在供热与用热方面,新增供热单位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特许经营协议内容,规定供热企业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累计停热7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双倍退还用户热费;关于采暖费的收缴,增加了按热计量收费、供热统筹保障金内容,新增了供热增容费监管等内容。其中,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二部制热价交纳采暖费,每年11月底前交纳本采暖期基础热费,采暖结束后,按照实际热用量进行结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承担监管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增容费使用情况,谨防挪作他用。
该《条例(草案)》对供热设施保修期内责任权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入网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责任。此外,鉴于原《条例》中规定的热用户在采暖期内申请停暖而引发诸多矛盾,该《条例(草案)》删除了申请停暖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