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3月16日,西宁市政府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了《西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市民可于4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起草的《办法》中,西宁市将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定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采暖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费用方面,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并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供暖期内,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维护施工和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的,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72小时通知热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热用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与此同时,西宁市政府还鼓励县(区)各级政府,将城市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燃煤锅炉等高污染、高能耗的分散供热,鼓励推广应用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今后的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中,具备城市供热的区域,不再批准新建、扩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现有的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将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改造,实现城市供热;需要供热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需同时配套建设城市供热设施。(作者:周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