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新修订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新修条例中正式明确“因气候原因可提前供暖”,市民可提前申请停暖条款最终也被保留。同时,新修条例中还增加了因供热企业停暖影响热用户采暖退还采暖费、对供热增容费进行监管等内容,对供热保障统筹金的用途也作了必要的调整。
    A 停热申请条款仍被保留
    新修《条例》中明确,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
    在初稿中一度被删除的停暖申请条款,在新条例中仍被保留。
    热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内除外)。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30%交纳费用。
    B  两部制热价将执行
    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银川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两部制热价交纳采暖费。银川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实行热计量的小区,将执行新制定的热计量收费试行标准。热计量价格包括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各按现行热价的50%核算。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按热计量的热用户在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基础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按照实际用热量进行核算”。
    热用户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费总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得超过本金。
    C  分户计量被强化
    “从今年起,我市将有1000万平方米热计量分户改造任务需要完成,但一直进度缓慢。新条例出台后,就真正有法可依了。”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许怀祥介绍说。
    以后,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未按节能标准设计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审批,建设行政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
     D 11月30日前当交纳50%采暖费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要及时通知用户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7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2倍退还采暖费。
    热用户可一次性交纳采暖费,也可分期交纳,但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采暖费的50%。采暖期结束前应当全部交清本采暖期采暖费。
    E  增容费使用管理将更严格
    2009年,银川市共归集供热保障统筹金2200万元,如何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新《条例》中对其用途作了必要的调整。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制度,统筹金专项用于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及其他供热系统技术改造、供热资源整合、燃料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及供热应急保障。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增容费的使用进行监管。供热增容费专项用于热源和主管网的建设及更新改造,不得挪做他用。
    供热单位不将供热增容费纳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将供热增容费挪做它用的,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挪用金额两倍的罚款。
      F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
    “起初我市供热经营既没设准入门槛,也无退出机制,造成目前400多家供热单位质量也是良莠不齐。”银川市物业办副主任胡亚娟表示,新修条例实施后,还将出台相应的细则,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
    新修《条例》规定,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经营者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
    本条例实施前取得供热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符合现行规定的,要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