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拿出温度记录表,证明暖气未达标;热力公司搬出条例来说,暖气是商品,享受供暖了就得交采暖费。法庭上,两方争论不休,交暖气费这是铁板钉钉的事,那暖气是否达标又该如何证实?
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由于热力公司无法举证证实供暖温度符合本地区规定标准,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即住户交纳一半暖气费。
去年,因住户长期不交暖气费,热力公司将个别住户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诉称,自2004年起,住户安某等就拒交采暖费,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缴无果,所以不得不告至法院,要求判决安某给付采暖费2169.2元,滞纳金2375.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安某则拿出他长期记录的室内温度记录表,证明热力公司供暖长期不达标,表示拒交暖气费。
暖气到底达标否?这个问题非常关键。法官让热力公司举证,但在庭上,其却没有拿出证据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暖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采暖费,逾期不交付,则要按约支付违约金。但此案中,住户称暖气不热,且有证据,热力公司一方又无法对证此事。因此,判决安某支付热力公司一半暖气费1084.6元,违约金711.14元。
5月12日,记者向乌市万嘉热力公司咨询。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采暖期间,住户家里要是室温未达标,应该先向热力公司或物业公司通知,之后,再由专业人员去测温,这样所测温度才有效,反之,住户自己所测室温真实度就有待考虑。
遇到本案这种情况时,热力公司也有办法来证明暖气是否达标。如在采暖期,公司会派专业维修工到用户家里用专业用具去测室温,之后让住户签字认可,这个调查表其实就是证据;还有就是公司热源都有运行记录,调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