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供热价格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根据供热服务和成本双方协商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在供热前,就供热时间、供热面积、供用热量、供热温度、供热付费方式、供热生产人数及工资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核算成本费用确定供热价格,签订供热协议。制定供热价格应以供热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不超过3%的成本利润率,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保本微利的原则,兼顾供热企业利益及居民承受能力,努力解决好居民冬季采暖。其供热价格计算公式为:
1、供热单位成本=燃动费+直接人工费+期间费用(供热量或供热面积)
2、供热价格=供热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
3、含税供热价格=供热价格+税金
4、用热费额=含税供热价格×用热量或用热面积
采用热表计量分户核算价格的,供用热量均按百万千焦计算。
同时市物价局要求供热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将备案后的价格,在收费或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将供热价格、供热温度、计价单位、付费方式等予以公示,自觉地接受业主的监督。凡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或擅自提高供热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此外,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商场等供热价格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