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部门获悉,《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表述,今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专项验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向购买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政府应设民用建筑节能资金
为了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本市制定了《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建筑节能领域的管理体制、编制规划、资金支持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界定。
在资金支持方面,“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民用建筑节能宣传等工作”。为保障建筑节能的资金到位,“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销售商品房应注明节能指标
征求意见稿对商品房开发中的建筑节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专项验收,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向购买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12层以下楼房应统一安装太阳能
不仅是商品房要讲节能,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清洁能源利用方面,太阳能热水系统得到了特别重视,“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预留内部管道”。此外“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另外,用热分户计量工作也要加速推广,今后“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