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供热办介绍,热量表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结算采暖费的计量器具,其更换不需要用户再次出资。按照市建委文件,新建住宅都应安装热量表或落实热量表的费用。实际上,用户在买房时,已经将热量表费用计入了房款。实施供热计量后,热量表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将计入热价。
对于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供热计量收费后,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在进行多退少补的热费结算时,优惠部分依然有效。例如:某用户按照25元/m2的面积热价应交纳1000元采暖费。该用户提前预交,供热单位优惠3%,用户实际预交采暖费为970元。供热计量后,如果该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结算热费为900元,则供热单位还应向该用户再退费100元。即供热单位实收为:1000元-30元(优惠)-100元(退费)=870元。
此外,对于未签《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但少用热的用户也能得到退费。参加收费试验项目的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表示用户对供热计量持观望态度,没有参与供热计量试验,原则上不应该得到供热计量的节能节费收益。但为了鼓励用户节能,推进本市供热计量工作,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可以与用户补签供热计量合同并实施退费。(记者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