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建城[2009]46号),就扎实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对未依法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和供热工程不得办理验收,不得销售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供热单位可不予供热;
    二是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已经是节能建筑的,要积极进行供热计量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验收,不能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三是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供热计量工作;
    四是重点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在2009年采暖期之前,大型公用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黑龙江省政府网站 编辑:鲍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