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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修订供热管理办法 热费交纳方式合同

2020-09-09 16:01:08浏览:639评论:0来源:网络   

  记者10日获悉,为建立城市供热长效机制,哈市供热办去年开始重新修订《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目前,新修订的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已完成,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供热企业需特许经营 


  现状:原《办法》规定,“从事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初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002年,国务院取消供热企业资质审批及供热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核等行政审批事项,在此后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供热市场的大门敞开,导致哈市相当多供热单位不具备从业条件,供热质量不达标,供热管理部门又无法将其清出供热市场。《省供热条例》虽然在总则中明确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但对实施范围、主体等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到目前供热特许经营尚未实行,这是供热市场监管乏力的主因。 


  修订:依据已完成的《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立法草案,修订的《办法》增加了“供热特许经营”独立章节,明确规定“供热单位从事供热设施建设和经营,应当取得特许经营权。市政府授权市供热主管部门为供热特许经营授权主体。” 


  供热不达标分清责任后赔偿 


  现状:原《办法》未涉及此内容。《省供热条例》虽对室温不达标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执行中存在用户索赔困难、法院不受理起诉案件、处罚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修订:修订的《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因围护结构和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室温不达标,物业或房管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先由供热单位支付,然后供热单位向物业或房管单位、开发建设单位追偿。二是规定测温方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对于专业检测机构按此规定和规范检测的室温,应当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用户申请停热有前提条件 


  现状:原《办法》未涉及此内容。虽然《省供热条例》对用户申请停热的规定体现了“热是商品”的消费需求,但在具体执行中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可以停热,哪些不能停热。 


  修订:修订的《办法》规定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协议,下列情形不能停止供热: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交付使用的;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循环条件的;要求停热的用户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居住一层、顶层、有冷山墙、围护结构防寒保温性能较差房屋的;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松北、呼兰等地入住率较低,不具备申请停热条件,为实现供热节能减排,修订的《办法》规定对不具备停热条件的,可以办理限热――低温运行。 


  分户供暖业主自行维护室内设施 


  现状:原《办法》规定“用热单位的入户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省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 


  修订:修订的《办法》规定对已实行分户的,室内供热设施产权归个人,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供热设施跑冒滴漏给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除因供热运行参数不合理造成的设施运行事故外,由责任业主负责赔偿。业主也可聘用专业队伍或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维修合同,出现损失赔偿等问题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未实行分户的,不界定室内设施产权归属,只规定室内设施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承担监护责任并为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提供方便。设施跑冒滴漏造成的损失,属供热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赔偿;属用户原因的,由用户赔偿。 


  热费交纳方式需在合同中约定 


  现状:原《办法》规定“用户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五日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省供热条例》规定“热费交纳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修订:修订的《办法》将热费交纳分成两种方式: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一次性交纳的,应在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分期交纳的,应当在开栓前至少交纳百分之五十,供热期结束前全额结清。具体交纳方式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限交纳热费如何收取滞纳金进行了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时限交纳热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由于用户原因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自次年一月一日起计收滞纳金。


(责任编辑:wpjho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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