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稳步推进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对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明确要求“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开展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对于推进节能减排,缓解冬季供暖压力,减少居民支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开展分户供热计量工作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稳步推进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和供热工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工作,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从现在起,全市所有新建采暖建筑采暖系统必须全部设计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符合条件的,要安装相关设备;所有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2009年度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设备安装比例应不低于10%,2010年不低于20%,2011年不低于40%,2012年达到80%以上,力争在2015年全面实施。 
三、加强监管,确保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建设、规划、市政管理、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备案、办理产权证照等各个环节的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得到执行,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计量系统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新建采暖民用建筑和供热工程建设必须包括供热计量的相关内容,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供热计量设计的,建设部门要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对新建民用建筑和供热工程进行监理,对列入规划须安装计量设备的,应确保设备安装到位。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要加强对供热计量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并邀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对于列入安装规划且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竣工的工程,不予竣工备案,不予发放房产证明。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的,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为其供热。 
四、加强研究,加快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测算,研究制定“两部制”热价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选择一定规模的民用建筑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五、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尽快制定专项规划,2009年10月底前以政府或管委会的名义印发实施。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相关工作目标落到实处。市政府把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纳入节能减排年度考核目标,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