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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供暖体制实现社会公平

2020-09-09 15:59:20浏览:666评论:0来源:中国供热网   

  为了保证供暖的效果,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了保障措施:对推迟供暖和擅自停止供暖的单位,每天将处罚1000元;家中气温达不到16摄氏度,属于供暖单位责任的,最高罚款5000元……有了这些强硬措施,人们期望供暖企业将不敢懈怠,尽心尽力把“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但是,靠强硬的行政措施来支撑偌大北京城的供暖或许有一定的效果,但现行供暖体制下的弊端如果不正视和逐步解决,这样的措施能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是个未知数。

  在北京市以及许多城市,同时运行着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供暖体制:一种是传统的由单位承包的福利性供暖,一种是已经进入市场、由个人支付供暖费的供暖。而“福利性供暖”和“市场化供暖”两种供暖体制并存,已经造成了社会的不公。

  “福利性供暖”建立在原来的福利住房制度上,因为房子是单位所有,职工仅仅是低租金福利使用,所以“理所当然”地认为暖气该由单位提供。于是人们看到,因为“自成一统”,有的单位职工早在11月初就开始享受暖气,供热质量很好,而且个人只是象征性地承担很少的暖气费用。

  可是,那些自己购买住房的单位职工、或者没有在国有单位上班的市民,他们却要为自己用的每一点热能付出费用,而且,如果自己所在的一幢楼或一个单元有个别住户没有缴纳费用而被停止供暖,自己很可能要跟着倒霉。

  这样的供暖体制,显然违背了公共福利的社会化和公平性,有些该享受福利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恰恰没有享受到,而收入较高的家庭却在“锦上添花”地占用着相对稀缺的供热资源。

  改革传统的供暖体制,实现社会公平,最好的路径就是供暖市场化。

  2003年7月,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出台文件,对供暖体制的系统改革进行部署。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单位统包、个人无须缴费的福利供暖方式,逐步转变为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的供热制度,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

  这项政策如果彻底实行,就可以解决第一个层面上的社会不公———所有人都要为自己的用暖而付费,再也没有“免费的午餐”。

  第二个层面的不公是局部的不公,具体到每一个院落、每一幢楼,现在的“集中供热”的收费标准是按面积计算,无论用或不用,都要按“采暖季”缴费;而且,目前的单管串联式的系统把热用户捆成一个集体,个别人不缴,全楼受到影响———热能是一种商品,公平交易必然要求用户只为自己的消费付费,受别人“株连”,这也是一种不公。

  解决这个不公,就要改革现行的热费计算方式:逐渐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让居民多用多交、少用少交,合理付费。

  这需要技术上的应用和推广。在国际上,法国、德国、波兰、匈牙利、丹麦等国家,从热表的研制、标准的制定到仪器的检测使用,它们的做法都已相当成熟,可以借鉴。在中国的济南等城市,尤其是在新建的商品房住宅社区,已经在推行“热计量”计费方式。

  但问题是,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热计量设计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而且,推行“热计量”还需要付出较高的改造成本,这一点能否被取暖户所接受,也有难度。

  作为和“住房制度改革一样困难”的供暖制度改革,推行起来的确不易。但是,事关百姓安居乐业和社会公平,这个改革应当推行;而且,改革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不像20多年前那样有巨大的阻力,只要积极推动,总有成功之日。

(责任编辑:csdjns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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