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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销售商品房须明示能源消耗指标

2020-09-09 15:36:28浏览:1242评论:0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东亚讯(记者毕成功)日前,《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这部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这样一来,购房者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购买的房屋节能效果如何了。

    能耗不符开发商将担责

    据了解,《办法》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标明,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如未向购买人明示以上相关信息,或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建筑物走廊应安节能灯具

    目前,长春市建材市场存在着节能产品不达标,一些不适应城市气候条件的外埠节能产品大量进入等问题。《办法》对此特别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国家规定适时发布民用建筑节能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销售、使用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民用建筑节能产品认定。

    另外,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公共部位,应安装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治理不达标将强制改造

    据了解,《办法》明确,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对其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暖、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能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同时,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不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建筑的各用能部分进行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控,对建筑用能超标的,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责任编辑: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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