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抓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强制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
各地2月底前必须须出台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符合条件的建筑须在今冬明春实施计量收费。
近年来,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欠新账、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能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问题较为严重,群众意见较大,也阻碍了节能减排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区要求各地2014年2月底前全部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对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在今冬明春无条件实施计量收费。
对拒不实行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国有供热企业不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要罢免其负责人。凡是具备计量收费条件而不实施计量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节能建筑的用户可按收费价格的70%交纳采暖费。
此外,自治区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把各地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对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力的市、县,将约谈有关负责人并进行通报。对供热计量收费达不到要求的市、县,不再受理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荣誉称号的申请,以及相关财政补贴项目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