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或单位需要调整价格时,由企业或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价格时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热力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账簿、文件、资料等。
供热企业或单位提出调整价格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情况下,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的;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等。
如果因燃料价格下跌、供热企业或单位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还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
新办法还规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