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2013年采暖期前吉林省内各地务必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十二五期间,力争从2013年采暖期开始,2010年7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方式,实行计量收费;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计量收费;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计量收费。
《意见》规定,凡未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未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收费系统、未达到规定计量收费目标的市县,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国家和省奖补资金、不分配下一年度的改造指标,不得申报城乡建设领域任何奖项。供热企业不履行收费主体责任,应该实施计量收费的仍按面积收费,取消其供热贴补,暂停国家、省对供热企业的补助政策;凡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展缓慢、未建立计量技术平台和没有专门的供热计量技术队伍的供热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同时,吉林省政府要求,2013年采暖期前各地需完成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安装并实现数据实时在线采集,实行计量收费。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