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闭幕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该条例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该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同时,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供热企业不按用户用热量收费将被追责。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供应热水等。
《条例》对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做出强制标准,要求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节能考核内容”。
同时《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供热企业应当改进供热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条例》还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